(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
(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机关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自身建设。要按期换届改选,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人选,要及时提交部门党组(党委)讨论研究,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在任期内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在任期内出缺,要在三个月内按规定增补。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党的组织生活。通过抓好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对党员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
(六)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组(党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预审制度。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九)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对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党组(党委)书记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的考核,与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时作为党的建设考核的内容之一。部门党组(党委)及其党组(党委)书记要把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年终考核述职的内容。
第八条 对市直部门机关党组织落实责任制的考核,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党的组织关系隶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中央、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党组(党委)落实责任制的考核,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考核结果向其上级党组(党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