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合理确定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范围,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不是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或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业务活动、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机构调整以及关系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会议。参与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等工作。重视听取机关党组织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或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一班人,解决好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专职副书记的政治、生活待遇等问题;重视并支持机关党务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计划地挑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从事机关党务工作;有组织地安排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
(五)党组(党委)成员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会,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党员行政负责人向党员干部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按“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带头搞好作风建设。支持机关党组织加强党内监督,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机关党组织经常了解机关干部职工对本单位重要决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指导和支持机关党组织配合纪检部门,加强对党员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工作联系和协调。积极支持和帮助机关党组织认真落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部署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确保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如遇特殊工作任务的需要,应拨专项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是机关党建的直接责任人。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