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淄发[2004]22号 2004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省、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之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部门党组(党委)是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组(党委)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党委)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要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重视并支持机关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