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删除第五条第十一项,即:(十一)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迁入人员。
5.第七条修改为: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分别凭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落户手续并到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6.第八条修改为: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占地变更户口人员、投靠亲属等人员,凭教育、人事、民政等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落户手续,并到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7.第九条修改为:《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二联交经办单位存档;三联交公安部门,做为办理户口凭证。
8.删除第十条,即:经批准调(迁)入控制区人员,按以下标准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及随迁家属(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控制区以外生源的普通院校大专以下(含大专)毕业生,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投靠亲属的人员,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部队调入市区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家属,因其它情况迁入的人员和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二)因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而迁入人员,每人收取4000元;
(三)因征地被招工的农民和撤村“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单位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纳;
(四)“农转非”、“乡进城”人员,每人收取2000元;
(五)投靠父母、配偶、子女(其中省内夫妻分居满3年,外省夫妻分居满5年)符合投靠条件的,每人收取2000元,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收取1万元;
(六)千山区“农转非”的迁入人口及随迁家属,迁入控制村的每人收取5000元,迁入非控制村的每人收取3000元,其中属于“三投靠”的每人收取1000元;
(七)从控制区以外调(迁)入城市中心区(铁东区一类房区)的人员(不含“三投靠”),在规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50%。
9.删除第十一条,即:调(迁)入控制区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经省、市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任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离休干部配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人员;
(五)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六)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免收,连续两年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其随迁家属免收;
(七)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30人以上,并连续3年保持稳定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10.删除第十二条,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在审核《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时收取,收费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千山区“农转非”征收的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千山区政府收取,执行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季度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11.删除第十三条,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除核拨正常业务经费外,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拨付。
12.删除第十四条,即:凡调(迁)入城市控制区人员,除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设收费项目,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九、《
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1.第十条修改为:凡市政府确定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接受土地储备管理,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