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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完善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鞍山市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本着逐步过渡、稳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鞍山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原则: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强化责任,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从2004年8月份起,将四城区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统筹管理;2004年年底前,将三县(市)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统筹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全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三、参加市级统筹的范围:鞍山辖区内(不含参加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具有鞍山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市财政部门是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对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地税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五、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取消各县(市)区财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市)区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的支出计划,经审核后统一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经市人民银行国库统一上缴省财政专户。
  六、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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