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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 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孕妇,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酣酒和赌博等引起的突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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