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公安局负责以下事项:
(1)对报废、拼装车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集中销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对驾驶报废、拼装车辆的司机,依法处罚并吊销其驾驶证。
(2)对无牌、假牌、套牌以及无行驶证车辆依法查扣,严肃处理。
(3)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适时取缔城区内非法营运三轮摩托车。
(4)严格出租车辆专用号段管理,免费更换出租车辆防伪专用号牌。
(5)对在集中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活动、整治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过程中出现的聚众滋事、妨碍公务、制造事端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配合市残联确定残疾人代步车车型(残疾人代步车限定只能一人乘坐驾驶),明确残疾人代步车禁行路线。
(7)配合市公用事业局严厉打击无出租车营运证的自用车辆及其他车辆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
2.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以下事项:
(1)依据《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非法从事出租营运的各种车辆予以严厉打击。
(2)加强出租汽车营运标识管理,对擅自喷涂、张贴、安装出租汽车营运标识的,要强制拆除销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3)严格控制出租车总量,严格按照报废规定更新出租车辆。
(4)严厉查处出租车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行为。
(5)严厉查处外市、县出租车在我市城区内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
(6)对出租车辆重新登记,免费更换营运证。
(7)负责受理和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政策。
3.市残联负责以下事项:
(1)在各区政府配合下,对现有的残疾人代步车进行全面普查。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残疾人代步车车型,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的残疾人代步车进行统一选购、替换。
(3)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核发登记证明。
4.市工商局负责打击报废车、拼装车交易行为,坚决堵住“黑车”交易源头。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车辆修理厂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
6.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对车辆修理厂管理,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
7.市商委负责对汽车报废厂加强监管,严禁进入报废厂的车辆再流入社会。
8.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定期定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