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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
  各级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县(市)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三)技术保障
  1.市、县(市)实验室必须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定;
  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
  1.市、县(市)成立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县(市)政府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根据需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权统一调动和指挥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
  4.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牲畜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牲畜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鞍山市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
  2.鞍山市牲畜口蹄疫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

  附件1

鞍山市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



  组 长:谷泽涵 市动监局处长、畜牧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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