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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改、财政、科技、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4.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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