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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情况。

  附件: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


受理日期: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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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被举报人:     │举报│当面、电话、传真┃
┃单位:       │单位:       │方式│、信件、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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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                            ┃
┃事项  │                            ┃
┠────┼────────────────────────────┨
┃调查  │                            ┃
┃结果  │                            ┃
┃    │                            ┃
┃    │                            ┃
┃    │                            ┃
┃    │                            ┃
┃    │调查员:                   年  月 日┃
┠────┼──────────────┬──┬──────────┨
┃处理  │              │涉案│          ┃
┃结果  │              │金额│          ┃
┠────┼────────────┬─┴──┴──────────┨
┃奖励  │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金额  │            │               ┃
┠────┼────────────┴───────────────┨
┃受理机构│                            ┃
┃奖励意见│                            ┃
┃    │                            ┃
┃    │                            ┃
┃    │                签名: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                            ┃
┃意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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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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