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奖励条件:
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受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
四、奖励程序
(一)案件受理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二)案件受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批准。
(三)案件受理机构应在奖励意见批准后7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将调查材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存档。
(四)奖励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交付奖励金时,至少应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字,收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保存备查。
(五)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以上(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20000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8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30000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40000以上(不含4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七)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过程中,因举报及时,避免了不必要的待遇支付,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奖励200元。
六、经费来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七、保密规定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