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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办事处,各劳动保障事务所,本局相关科室: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反馈。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4、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6、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7、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8、不按医疗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结算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3、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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