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有关操作规程。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未有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水产畜牧)、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监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八)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诚信风险意识。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在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决定》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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