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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开发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当地政府可依法收回或重新组织报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和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正确处理招商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防止占多补少,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降低、减免和挪作他用。建设用地要尽量少占或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确保全区耕地总量不减少和粮食生产安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扎实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职能
  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积极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土资源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坚决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将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处罚。各地务必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附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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