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4]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极端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和投资体制的转变,继续坚持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考核机制,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用地计划的管理,切实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
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兼顾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耕地占用的总量和速度,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继续实行指令性管理,实行分类下达,严格考核,规范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村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