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8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作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并于2005年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整规办。市整规办和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检查,把各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市整规工作考核目标,加以考核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我市已经建立了全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全国整规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由市整规办牵头。市整规办负责联络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整规办的工作,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相应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各执法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阵、推诿扯皮的现象。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有关案件的信息沟通,协调好案件的异地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防止地方保护,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行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检察院、市整规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渝检会〔2004〕17号)的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中,确保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努力探索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实行标本兼治,彻底净化我市知识产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