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
已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其它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六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对已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要求,我委将按教育部要求属地进行复核的原则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全面复核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2004年8月底前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沪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二、复核原则:
自行核查,归口审查,提出意见,集中上报,项目评估,逐个复核,统一发证。
三、复核要求:
(一)各高等院校、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指定本单位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对照
《条例》、
《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附上整改方案和进程,填写相应的复核申请表;
(二)请各高等院校、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指定各归口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复核;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2、办学范围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