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公告。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在每月末(季末、半年末)次月内对外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室公告。如办税服务场所设在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需同时在政府行政审批大厅的国税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室)可通过电子显示屏代替纸质张贴式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可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具体公告方式由各单位自定。公告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年内不作改变,确需改变,需在新的公告方式上加以说明。
市国税稽查局涉税案件查补的欠税,由税款应入库地各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公告。
对全市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除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外,由市国家税务局通过重庆国税互联网网站或《中国税务报》上公告。各区县(市)局当月有应由市局公告的欠税人名单,应按照《非正常户欠税人情况表》(见附件3)的格式,于次月15日前以传真和FTP方式同时上报市局征管处。传真件需有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和单位公章,传真电话67676705;电子文档以Word文件格式上传市局FTP服务器目录:ZGC/PUBLIC/非正常户欠税人,文件名为各单位名称(年月).doc,如万州区国税局(200502).doc。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四)公告后,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加大清欠力度。
五、加强协调,认真落实
各单位可根据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欠税管理力度,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防止新欠的发生。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