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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二)可不公告欠税的范围: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三)暂不公告欠税的范围: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单位一方面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职工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实现大力清缴欠税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欠税人知晓欠税公告的规定,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欠税人主动缴纳欠税。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税场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在2004年底前完成对每户欠税人的宣传。
  三、准确理解,核准内容
  (一)欠税公告内容: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欠税公告的数额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包括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两项内容。
  四、精心实施,注重程序
  各单位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欠税公告工作。
  (一)公告前欠税的确认。每季末次月15日内,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28号)的规定和要求,以《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函》的形式进行纳税人欠税确认。重点要对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函数据、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公告决定。每季末次月内,对欠税人已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明细表》中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可参照附件2)。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超出确定的欠税公告范围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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