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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
(汕府办[2004]80号)


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2002年颁布的第60号令《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原颁布的《关于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权限和职责的通知》(汕府〔1995〕2号)业已废止,市下放各区的规划管理权限自行取消。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职能依法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作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汕市发〔2004〕10号)、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转发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汕头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市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汕市办〔2003〕39号)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市局、区分局规划管理机制,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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