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6月中旬)。由市公安消防局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象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技术规范的公告,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各单位按照本地公告的要求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中旬至9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对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
1、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