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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1、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离休人员按25%)计发,南澳县基础养老金第一年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第二年为90%,第三年为100%)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南澳县在3年过渡期内仍按该县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除了南澳县在3年过渡期内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外,其他各区统一以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计发。
  3、医疗保险。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澄海、潮阳、潮南区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3]196号)执行。
  (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
  2004年7月1日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能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改设为相应的分支机构。
  1、机构和人员编制。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保留原三区一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改设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属下的正科级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由编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编制内相应的人员原则上上划,截止时间后的人员和编制一律不予接收,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分流安置。个别地区未定编或有特殊情况的,由市编办协调确定。
  2、经费。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经费按2003年度实际开支数由各区县财政局上划市财政局,从移交(包括人员、机构和基金的资产)的次月起,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统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定并拨付给各区县分中心。
  3、清产核资和移交。重点对基金资产进行清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低值品、债权、债务进行清点造册,核对帐目。对帐帐、帐实不符的要查找原因后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保证帐帐、帐实相符,避免基金在移交过程中流失。
  (2)审计评估。在全面清理各项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派出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重点是明确基金的债权、债务,包括原挤占挪用的基金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中当地政府需承担的由“视同缴费年限”而形成老人、中人的历史债务的经济责任,保证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3)摸清家底。全面清查各区县各项社会保险的基金征缴比率、基数、待遇发放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情况,确保业务数据真实,业务档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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