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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8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第二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要求,定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和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基础,以落实“两个确保”和“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最终实现省级统筹为目标,确保我市按期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市直和龙湖、金平、濠江区维持原市区统筹办法不变。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按粤府办[2003]53号文件,“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区县管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基金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医疗保险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市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原办法执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划归市社保中心垂直管理。
  三、措施步骤
  (一)社保基金的征缴、核算和管理
  1、征缴基数:个人征缴基数以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300%的,按300%计征。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南澳县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基数标准在本方案实施第一年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第二年为90%,第三年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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