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企业
离退休人员2004至2005年度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汕劳社[2004]6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2004至2005年度汕头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汕府办[2004]8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7月份起调整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汕头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4年6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按670元的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25%,下同)计发。
2、南澳县按536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下同)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按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1%,分别增加0.5的比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670-637)÷637×0.5+1],即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1.03。
2、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按市府办《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4]87号)的规定计发。
二、对在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职工,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按670元的20%计发;
2、南澳县按536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出计发基数,然后按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和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年度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再加上调节金后,计算退休当年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