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乡镇政府于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分早晚两造,将农户填报的《广东省汕头市种粮补贴申报表》(格式附后)进行收集,并核实有关内容后,上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区县农业局、财政局对早晚两造水稻种植大户面积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6月15日和9月15日前,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种植科)和财政局(农业科)。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财政部门。
六、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种粮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种粮直补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种粮直补资金专户。种粮直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市财政局于6月25日前将省、市2004年种粮直补资金预拨给各区县,各区县在6月底前要将上级预拨的种粮补贴资金以及本级配套资金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
3、省、市应拨有关区县的2004年种粮补贴资金,由有关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种粮补贴情况逐级核实汇总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七、种粮直补资金的兑付
各乡镇财政所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将省、市和区县拨付的种粮直补资金,按核定的种粮农民补贴情况,从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中,分解存入种粮农民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个人帐户,种粮农民凭领取补贴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签名领取存折。
种粮补贴不得有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补贴资金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实行“缴归缴、补归补”的办法,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直接抵扣农业税或“一事一议”筹资款。
八、对种粮直补工作的要求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的补贴情况在各自然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各区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接到关于种粮直补方面的署名举报,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3、各区县、乡镇政府及农业、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种粮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风险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审计,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现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