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汕头市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市财企[2004]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局:
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农业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为稳定和扶持粮食生产,做好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种粮直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2号)和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企[2004]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种粮直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补贴相种粮大户倾斜的原则;二是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三是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二、种粮直补对象
2004年汕头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三、种粮直补的标准
按种植水稻的播种面积每亩每年补贴20元。
四、种粮直补资金的筹措
省、市财政每年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每亩补贴15元,其中:省级财政10元,市级财政5元。区县财政安排每亩补贴5元,区县所需资金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安排。
五、种粮直补资金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