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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 2004年6月19日)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在做好调研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农务兵家属优待金负担主体。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经费由区、县财政负责。汕头市财政局在原印发《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汕市财预〔2003〕46号)中,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优抚经费由各区县分解下达到镇一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改为由区县集中作为本辖区内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经费,不再分解下达到镇一级。优待经费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优待对象花名册和金额,划拨给民政部门发放。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年初评定,年终兑现”的办法。每年3月上旬,由区县民政局按区县上年度人均收入(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70%以上的标准评定后,填写《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预算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区农村义务兵家属(含五种对象)优待金花名册》送同级财政局核拨,并将评定情况报市民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银信部门统一支付的形式,将优待金兑现到户。
  三、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到专款专用,各区县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健全帐务,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和市民政、财政部门,并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以及支持部队建设的高度,认真重视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做到凡纳入优待的对象,要一个不漏,确保农村义务兵家属都按政策予以优待,并及时足额兑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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