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使刘公岛景区内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刘公岛景区内卫生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刘公岛景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刘公岛景区内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刘公岛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与运行机制
前述行政处罚权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需要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后,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因违法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市相关执法部门对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发现的可以依法进行罚款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在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数额超出上述标准的,或处罚超出罚款种类的,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各相关部门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核发涉及刘公岛景区的许可证(照),应在颁发证(照)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应将有关的调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由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吊销;发现超出本局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或事件应及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建立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运行机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基层执法单位直接进行查处;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基层执法单位调查并拟定处理意见后,报执法局审核,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予以执行。对市相关执法部门未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案件,执法局须提请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管理相对人因对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依法受理;引发行政诉讼的,由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应诉。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引发赔偿的,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