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
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改办拟订的《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改办 2004年11月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