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精神,确保我市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做好全市的清欠工作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要全面动员,组织精干力量,通过积极努力,确保我市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工作(其中非政府投资项目,2004年前完成50%的清欠工作),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工作(其中非政府投资项目,2005年累计完成80%的清欠工作),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区、县(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80%的清欠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同时,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拖欠机制。
二、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准确把握清欠工作的标准
(一)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市建委会同市计委牵头负责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市交通局、林水局等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