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忠焕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诊疗、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三条 市、区、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财政、贸易、林业、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的建设,建立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机制,制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保障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管理规范,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按规定公布动物防疫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