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书签约双方单位的名称和签约人姓名;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四)对在一届任期内为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者,设立特别贡献奖。经市年薪考核小组研究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现金等形式的特别贡献奖励。
(五)中长期激励和特别贡献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薪酬的考核和兑付
(一)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为加强对薪酬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办)、目标办、计委、经委、旅委、建委、城管办、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实行薪酬考核办法后,营运机构的经营业绩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年薪制考核小组根据审计结果和财务总监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行年薪制考核,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严重程度在基本年薪的60%以内扣减。
(三)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营运机构以现金形式每月平均予以支付,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待年终经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并征求营运机构监事会意见后,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由营运机构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70%支付。
(四)经考核,因企业经营亏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而须扣减的基本年薪,从考核决定的次月起,按市年薪制考核小组通过的决定逐月予以扣除。
八、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经营者每年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的30%全额转为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存放在各营运机构。存放期间,营运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二)经营者因任期结束或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营者的任期业绩进行审计或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介机构任期审计或审计部门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产生差异,造成经营者在任期内多取得收入的,相应等额扣减风险抵押金。审计结果无异常情况时,在征求营运机构监事会意见后,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经营者可一次性领取全部风险抵押金和相应的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