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原则上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三部分组成。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经营者在过渡期内不保留身份的,基本年薪暂定为7万元;其他经营者基本年薪暂定为5万元。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时,按当年亏损额的0.1%扣减经营者的基本年薪。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原则上按各营运机构当年实际完成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年度收入。计算效益年薪的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的,经营者不再取得效益年薪。
效益年薪=(当年实际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分类确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数)×基本年薪×50%×经营难度系数×100
计算效益年薪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应扣除资产转让过程中按评估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差异所产生的非正常性收入等各种非经营原因所引起的变动部分。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各营运机构当年的平均净资产规模和利润构成方式,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3、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职能目标,以及市国资委当年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即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目标、企业偿债能力目标、产权约束目标、职工权益保护目标和安全生产目标)等内容。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暂不考核效益年薪,以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为年薪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总体水平应根据公司的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逐步实现与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与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的平均水平接轨。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书签约双方单位的名称和签约人姓名;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具体由市国有资产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以经营者的一届任期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二)对在任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扣除客观因素)和经营业绩责任书规定的其它经营目标的经营者,实行任期中长期激励办法。
1、任期中长期激励的考核,原则上以经营者任期内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上部分的实现净利润总额,在5%的幅度内,扣除经营者同届任期内已经获得的全部效益年薪后予以分配。计算任期中长期激励的实现净利润总额应扣除资产转让过程中按评估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差异所产生的非正常性收入等各种非经营原因所引起的变动部分。对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中长期激励,在经营者获得的中长期激励额度内,由各营运机构董事会确定。2、中长期激励方式可以采用现金奖励、股权(虚拟股权)奖励和建立离职保障金制度等各种奖励形式,也可以采用期权激励等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