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
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4]1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履行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出资人职责,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薪酬考核范围分为三类:一是营运机构中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投资控股公司、杭州旅游集团;二是营运机构中的授权经营企业,包括杭州青春宝集团、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杭氧资产经营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西湖电子集团、杭州信息科技公司;三是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交通资产经营公司、市地铁集团、市运河集团。
二、考核对象
薪酬考核对象为市属各营运机构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总经理除外),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水平由各营运机构董事会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考核内容
经营者薪酬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考核分别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的目标实施。
四、考核原则
经营者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权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营运机构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的不同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