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城市“四化”目标,利用现有行政管理手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和查处,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城市“四化”长效管理目标,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管理依据
依据《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6号)、《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依法加强管理。
四、管理目标和标准
(一)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精神,达到城市管理“四化”标准,实现城市“四化”感官指标。
1、城市“四化”工作目标。城市洁化:环境卫生全天保洁覆盖率(含人行道)达到95%,道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完好率、覆盖率达到98%;城市绿化:绿地泥土裸露率低于2%,绿化成活率达到98%;城市亮化:公共照明亮灯率达到98%,店牌店招完好率达到98%,重大节日和双休日晚景观亮灯率达到98%;城市序化:道路两侧消除“十乱”(乱搭乱建、乱吊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笃乱停)和“两摊”(倚门设摊、违章占道设摊)现象。
2、城市“四化”感官指标〔详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
3、城市“四化”维护标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三口五路”等城市主要道路长效管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4〕185号)精神严格执行。对缺损的市政设施,包括路灯、枯萎的绿化、残缺的交通隔离设施等做到小损当天解决、中损3天解决、大损7天解决,并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