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4]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简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纳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纳额达到50%,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尚未缴清要求增资的,增资部分与未缴部分一并缴付;注册资本按期缴付后,可以对外投资成为其他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可凭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申办注册登记。三、鼓励民间私人资本参与经营文化产业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民办报刊投递机构及私人图书馆等,均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或公司制形式办理注册登记。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来源证明。
五、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经营场地和条件的,可直接申办“综合型广告公司”,允许其开展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对新办广告企业,放宽学历等资质要求。
六、鼓励兴办城市新型中介服务业和社会服务项目,如专利代理、报关业、招投标代理、汽车事务代理、旧机动车置换服务、产品质量检测及检验服务和导医服务、家庭管家、美甲、野外拓展培训、女子形象设计、女子修养培训、商业品牌管理、医院及学校管理、潜水运动观光、休闲观光农业开发、机动车陪驾与代驾、泊车服务等服务项目。
七、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变更投资者,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工商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交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八、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免于提交董事会决议、分支(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任职证明材料,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载有负责人等内容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免于提交董事会决议,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属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来杭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免于提交“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