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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省内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发展的意见

  (七)在利用外来投资中严禁以对方买断资源作为开发条件。
  (八)允许开采量和生产规模要相匹配,达不到规模不允许开采。不再支持10万吨以下规模的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开发项目。
  (九)对占有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在两年内没有进行开发利用的企业,可取消其开发权。
  四、提倡饮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
  (十)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儿童饮水的科学宣传和管理工作。禁止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饮水产品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在保证饮水安全的前提下,提倡饮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饮水产品时,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选购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并在各种接待场合使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
  五、加强政策扶持
  (十二)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可不受投资主体、投资形式的限制,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上,对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和其他矿产资源区别对待,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十四)扶持龙头企业争创名牌,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的发展。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加强组织协调
  (十六)将原吉林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发展规划编写领导小组更名为吉林省矿泉水产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矿泉水产业发展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负责矿泉水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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