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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切实加强对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等。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国资委(含省控股公司)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制定并严格实行安全业绩一票否决制;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会同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统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做好中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省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中省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中央驻吉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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