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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六)中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中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事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八)中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中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明确对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具体职责分工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机构和省国防科工办、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旅游、林业、邮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范围为:中省属企业中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中省属重点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中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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