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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驻吉企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和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含省控股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我省各行业的排头兵,在全省国有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搞好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中省属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将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按管理范围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等,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省属企业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交通及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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