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汕府[2004]116号
和汕府[2004]117号两个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4]97号)
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4]11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4]117号)两个文件,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问题
从2004年8月份起,参保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比例按汕府[2004]1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问题
1、参保职工个人自付费用计算。2004年8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参保职工,不管何时入院,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作以下调整:
(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多次住院的参保职工,符合汕府[2004]117号文第三条规定给予减免照顾的,医院应告知住院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于每年的7月1日至15日,持上年度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到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职工死亡的,可在死亡的次月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与参保职工结算起付标准以下费用时不扣除个人自付费用。不能按汕府[2004]117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减免起付标准费用照顾的,由医院按原规定与职工结算起付标准费用。
(2)共付段(由起付标准至4万元)个人自付费用按汕府[2004]117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比例计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减半。
(3)住院参保职工使用高值医用材料,个人负担费用计算办法:属于2004年8月1日前使用的,按汕社保[2001]37号的规定计算;属于2004年8月1日及以后使用的,按汕府[2004]117号文的规定计算。
为方便医院操作,2004年8月1日至31日出院的参保职工,出院时医院因电脑系统原因无法按汕府[2004]117号文规定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暂按原办法结算。由此造成个人自付费用高于按汕府[2004]117号文规定的,高出部分由参保职工于2004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凭个人自付费用票据到市社保中心结算,市社保中心负责退还。9月1日起出院的,医院应按汕府[2004]116号和汕府[2004]117号两个文件的规定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办法。2004年8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按汕府[2004]116号文规定的标准结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