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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灾情新闻宣传
  对外公开报道灾情的内容应实事求是,注意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救灾工作,防止产生消极影响。灾情数据未经市“三防”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实,新闻媒体不得公开报道。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新闻,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以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形象,稳定灾民情绪,避免不准确、不全面的报道。
  (五)灾后事务处理
  1、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
  2、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3、调查核实灾民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4、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平稳,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5、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五、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各区县要制定相应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等工作要切合实际,详实具体,方便操作。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紧急反应能力。

  附件: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号)、《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规定,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小灾。
  一、特大自然灾害:
  1、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2、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4、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5、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6、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7、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8、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9、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一年国民经济总收入30%以上;
  10、造成国内较大影响。
  以上10项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6项的,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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