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武警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三、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及灾情报告。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四、应急反应行动
(一)应急决策程序
1、当气象、三防、国土、地震等部门发布有严重影响我市的灾害信息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和研究灾情;市政府召开市“三防”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等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指定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救灾款物迅速、及时到位。救灾工作开始启动。
2、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工作组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地方救灾工作情况,市政府视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救灾复产和灾民救助工作。
4、视灾情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二)紧急救援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抢修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中灾以上灾害由汕头警备区根据地方政府提出的支援需求,动用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兵力装备投入抢险救灾。
(三)转移安置行动
区县、街道(镇)级应按照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实施方案(汕府办〔2004〕84号)的要求,设立灾害临时庇护场所,当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居(村)委会或居(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