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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和粮食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启动《汕头市粮食应急预案》。
  民政部门:负责调查、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分配、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的审批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灾民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灾区转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协调铁路、航空运输救灾物资工作。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做好使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网络通讯畅通的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抗灾复产工作。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渔业船舶及水产养殖防抗台风和指导灾后渔业生产抗灾复产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防抗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灾区物价监控工作。根据情况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部分价格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汕头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汕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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