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历年来,自然灾害对我市的社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威胁,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为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应急联动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现根据《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和《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
二、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
发生自然灾害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政府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水利部门:承担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防震抗震部门: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害损失评估,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