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一是要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先实施,不能搞一刀切。对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多,大多数农民实现了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要积极引导、稳妥有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经济欠发达的纯农地区,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农业种植业收入是当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收入,不能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正确处理村集体、承包户和农户三者的关系,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未经农户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能截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五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要按照《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办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合同鉴证。要逐步健全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等管理制度,搞好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四、积极做好恢复撂荒耕地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扶持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撂荒耕地复耕工作。一是落实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制,对已征用土地但长期未能开工建设而造成弃耕的,要以国土部门为主负责,责成当地复耕;对因修筑道路水利配套设施跟不上而造成丢荒的,由公路、交通部门负责修复水利设施;对农田排灌设施年久失修的,要按照水利分级管理职责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镇、村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围内的排灌渠系进行整治、疏通,为复耕提供条件;对于因水资源污染而造成缺水丢荒的,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落实整治措施;一时难以修复的,要组织农业技术部门,为农户尽早种上旱粮或其它经济作物提供社会化服务。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大力推广名、特、优、稀新品种并落实复耕所需的种子种苗的调运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落实明确的责任制,通力合作,促进查荒复耕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我市目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田排灌渠系受损失效主要集中在镇、村管理的围内斗渠、毛渠。必须对农田排灌渠系进行“全面调查、制订规划、落实责任、分期实施”,加大投入力度,用3—5年时间全面完成排灌渠系的整治。三是要努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农户因长期外出务工、经商而撂荒耕地或确实无力耕种,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大户或农业企业开发经营;对零星分散的山坑边远田耕作管理困难而撂荒的,应想方设法引导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块,形成相对连片来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