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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企[2004]47号)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财政局与市环境保护局制订的《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超标排污费收入。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原则,实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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