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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建立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用于优质普通高中建设。老校、名校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无形资产进行发展。按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新建的学校,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试验,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改革现行收费管理体制,鼓励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扩建学校以提供更多学位,满足城乡群众对高中教育的需求。有关收费改革办法,由市物价、教育部门按照省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13、建立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实行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可享受省政府按“一费制”的标准给予“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办法和标准,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建立农村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度。落实省有关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学校的计划。各地应建立和落实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学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制度和办法。
  14、加大城镇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促进城镇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多种形式办学,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城镇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城镇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进城镇学校与农村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镇学校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杂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满足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的需要。
  加大教育对口帮扶力度。建立等级学校与面上学校结对帮扶制度。从2004学年度开始,全市所有区县一级以上学校都要与面上学校建立结对帮扶机制。通过教师定期交流培训、联合开展教研活动、经济支持等形式,进行实质性帮扶,促使双方实现理念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利益共享。从2005年起,对等级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将其对口帮扶学校的发展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具体措施,促进结对帮扶工作的开展。
  15、广泛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捐(集)资办学、捐资助学。要落实国家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学校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要对捐资办学、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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