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下拨给各地的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当地测算的农村教育收支缺口占总收支缺口的比例以上安排教育补助资金。省、市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明确用于教育的,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校的装备等,以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
10、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继续认真推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积极完善有关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中小学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坚持对中小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上缴财政专户的中小学学杂费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拨给原学校,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偿还教育欠债。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中小学学杂费是否归位使用予以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要强化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改进投入方式,完善管理办法,加强使用监督。市和区县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的思想,保证投入资金的高效使用。
11、加强和完善区县政府对农村中小学的管理。中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面上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镇教育指导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教育指导组两级教育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财务结算。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中小学的管理上移至区县,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上移至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人权、财权、事权的合理统一。
镇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要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协助落实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充分发挥办学积极性,积极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村民自治组织要继续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要协助落实安排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村民可以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建设和维护、修缮。
12、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多途径、多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凡有利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解决政府投入不足,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办学形式,在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都可大胆试验。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形成公办和民办教育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