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第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能由部门承担的职能原则上不设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实需要设置的,按法定程序报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要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探索政府内部管理的法定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福利待遇应当逐步统一标准。同时,要大力培育和完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的能力。第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对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的清理,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予以取消,坚决杜绝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认真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许可的,实行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答复。第三,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按照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的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以及《
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有人管的政务公开工作网络,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和考评追究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对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要向社会公布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权限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要着重抓好市直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行,规范和提高县级行政机关以及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在学校、医院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实行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务信息,除依法不宜公开之外,均应向申请公开的单位或个人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检查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发生变化的事项,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并严格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建立政务公开网页、在办公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报刊专版等形式,把政务公开制度化。第四,建立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另外,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培育和完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切实加强监督和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要严格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的要求,对于涉及全局、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重听取专家的论证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凡涉及上述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须先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